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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沧州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是CANGZHOU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缩写CZ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社会、经济、科技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会员、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活动,并在政府部门与信息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沟通联系作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通过调查研讨、信息咨询、培训考察、合作交流、行业自律,开展各项信息服务活动,推动沧州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受沧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各项活动接受沧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研究我市信息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
   (五)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六)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七)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本工作的建设。
   (八)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动信息教育,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九)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加强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十)接受政府和其它机构及信息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工作。
   (十一)建立同省内外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沧州信协的联系,规模较大的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的信息工作机构及行业信息协会;
   2、企业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3、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社团。
   (四)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
   (五)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本协会书刊资料以及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议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议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名誉会长 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0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沧州信息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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